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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从养老院走失死亡,养老院该全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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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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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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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从养老院走失死亡,养老院该全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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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养老的发展,对于不能独自生活、子女也工作在身无暇照顾的老人,养老院未尝不是一个两全的选择。然而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却参差不齐,离规范化、标准化相距甚远,对于需要精心照顾的老病之人,服务上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造成一场惨痛的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收录了一则亲属因老人从养老院走失死亡,向法院诉请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例。
1
老人走失死于桥下
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失,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
2017年1月27日除夕夜,周某某从养老院走失,经查看监控录像,周某某当晚8点多自居住的养老院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
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于2017年1月28日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某已死亡。周某某的妻子和四个子女认为养老院失职导致周某某走失并死亡,向法院诉请养老院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2
养老院失职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戊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如果周某戊当晚没有从养老院走出,此事可以避免。养老院明知周某某有离家走失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失。
养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116972.4元。凌海市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某妻子、子女四人116972.4元,养老院一次性返还周某某妻子、子女四人养老服务费用及押金合计2000元。
3
律师建议
老人从养老院走失死亡并非个案,四川南充、广西平南、吉林白城、山西太原等多地均发生过此类案件。家属因此向养老院索赔,法院大多数根据养老院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其责任比例。结合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槐城律师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养老院在接收老人入驻时,应对老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过往经历、性格特点等情况做详细了解和评估,并与家属共同确认签订入院评估表,以便能更精准和全面地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避免发生意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建议为老人做入院体检和行为能力鉴定,以确定护理级别。
2.家属在送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应如实向院方告知老人的健康情况和注意事项,详细填写入住评估表,避免应隐瞒必要信息导致老人得不到应有的注意和照顾。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入住评估表可作为衡量院方和家属各自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参考依据。
这次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但给社会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也给家属提了醒。
律师一方面建议养老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尽到社会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建议子女们多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不能将照顾老人的责任完全转嫁给养老机构,因为子女的爱是养老机构多专业的护理都替代不了的。
如果养老院的安全措施再好一些,如果子女给老人再多一些关心和陪伴,或许老人除夕夜从养老院走失死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适用法律: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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