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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假学历入职的员工也能要求二倍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9 18:52
标题: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假学历入职的员工也能要求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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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2014年9月12日入职某光电公司从事生产组长一职,公司没有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3月30日,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2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5731元,并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光电公司支付王某2015年4月21日至9月11日期间(4个月零20天)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38.4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王某提供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欺诈入职,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
       公司主张王某提供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欺诈入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提供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并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应聘的职位要求相应的学历及工作经历,因此主张王某欺诈入职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当逐月核算,王某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其2015年4月20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9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经法院查明,王某2015年4月21日至9月1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216.67元,仲裁裁决24038.46元,低于上述核算的金额,王某对该项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光电公司支付王某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38.46元。
       司法实践中有过类似的案件,员工以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入职,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二倍工资补偿,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
       因为设定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如果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将变相支持员工的欺诈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
       从上述案例还可以看出三个劳动法律知识点:
       1、单位以员工提交虚假学历入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证明招聘时员工的岗位有相应的学历要求。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仲裁时效限制,员工2014年9月12日入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0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员工在2016年4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2015年4月21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就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如果员工在入职两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将不会获得支持。
       3、本应该赔偿2.7万二倍工资,仲裁裁决2.4万,但员工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金额。
       当员工的诉求低于应当支付的金额,视为员工对自身权益的处罚,法院只会支持员工诉求的金额。
       通俗地说就是,本来应该赔10万,员工只要求赔5万,法院就只判赔5万,判决的结果不会高于员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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