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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什么是连带债务,成立条件是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2 18:57
标题: 什么是连带债务,成立条件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3-22 20: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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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连带债务制度一方面为主债权人提供多重保障,另一方面禁止超额受偿,同时兼顾对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保护,通过追偿权等制度保护已承担清偿义务的连带债务人。那么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即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追偿过程中,如果某个或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这个规定是贯彻的公平精神,即不能让追偿权人单独承担对某个或部分连带债务人追偿无效果的风险,有偿还能力的连带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当然承担的方式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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