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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每月18000的“报销款” 能否当成工资发放?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3 17:55
标题: 每月18000的“报销款” 能否当成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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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许某于2020年2月入职上海奉贤某实业公司,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月工资8000元,每月9日发放。同时,结合许某岗位实际情况,公司给予其每月不超过18000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款需由许某提交正规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

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于每月9日向许某发放了2020年2月至8月的工资各8000元,又于2020年3月25日、5月20日、8月28日分别审批发放了2020年2月、3月、4月的报销款各18000元。

后许某于2020年9月离职。因2020年5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发生争议,许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许某遂诉讼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审理情况
本案工资问题的争议焦点为“报销款”的性质认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报销一般是指企业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报销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履行工作职责,二应遵循企业有效的报销制度。

根据上海奉贤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许某“报销款”发放时间相对固定,报销金额固定为每月18000元,报销凭证也与实际工作不相符。经对比可看出,许某每月18000元的报销款实质上就是实业公司对其工资的一种拆分,变换一种形式,将工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上海奉贤法院最终认定该“报销款”的性质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许某要求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报销款”,一般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1、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一致;

2、报销款是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

3、发放时间及金额通常不固定,具有实时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类似本案“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

毕竟,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时,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系工资收入构成,进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实践中,还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或者未与劳动者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有的将劳动者的工资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由关联公司或者关联个人进行发放。有的劳动者则基于种种考量,配合用人单位提供亲属账户代收工资。然而,这些做法往往会导致工资标准不明。工资标准关系到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涉及到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补偿)款、工伤待遇核算等多方面问题,约定不明易造成劳动者在贷款审批或劳动争议维权时陷入困境。

上述“工资标准”问题,有的是一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诚信用工之故,也有的是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谋所致。双方都应引以为戒,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多一些清晰明确,少一点心机招数。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详细了解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对于特殊的工资发放形式应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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