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买了6000元的私教课,健身房突然搬迁,我能解约退费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5 21:18
标题:
买了6000元的私教课,健身房突然搬迁,我能解约退费吗?
(, 下载次数: 31)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课没上一节,
体重还没减。
健身房就带着我的钱
搬迁了......
买了6000元的私教课,健身房突然就停业搬迁,我能解约退费吗?
多次停业后搬迁?
为了方便健身,刘某在离家不远的A健身公司购买了私教课,双方签订了私教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自付款日起,款项的30%将一次性用于支付训练计划的各种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
刘某在签订合同当日即将6000元课程全款支付,刷卡凭条显示的商户名称为江苏省南京市B健身公司。
本以为交了学费后便可以上课,但A健身公司却多次停业,并出具公告称原经营场所已无法继续租赁,要求刘某到新的健身场所上课。
至搬店时,刘某一直未在该健身公司享受私教服务,双方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刘某遂将A健身公司、B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刘某
因新的健身场所距离我的住所较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私教服务合同,并退还费用6000元。
支持解约退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刘某与A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并支付课程全款6000元,依照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私教服务。
A健身公司店面长时间未能营业,后该店单方面将私教服务地点转移,不能为刘某提供私教服务,故刘某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私教课程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答疑解惑
基于健身房预收费经营模式,健身房经营者往往在尚未开业时便对外预售会员卡,但在收费后却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提供相应的服务,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本案中,虽被告未到庭答辩,双方没有进行有效的诉辩对抗,但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中“不退钱”条款的效力问题: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中约定“自付款日起,款项的30%将一次性用于支付训练计划的各种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该条款系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退款的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关于健身房擅自变更服务地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该案中,健身房收取了相关的费用以后,以单方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变更服务地点,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费用。
三、关于健身房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Q:该案中,虽然消费者撤销对B健身公司的起诉,但如果本案的合同主体是B健身公司,其是否能作为主体参加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A:B健身公司已经注销,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其注销时应当进行清算,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清算主体或者承诺处理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的第三人,均应当承担向消费者退款的义务。消费者可以以该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健身公司仅名称发生变更的
不影响消费者主张退款权利,仅在诉讼时以新名称为被告即可。
健身公司合并的
退款的义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承担。
健身公司分立的
退款的义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几个公司连带承担。
划重点
预付式消费是健身房领域常见的经营模式,健身房往往会以承诺消费者诸多优惠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因此,消费者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交费前为自己制定一个详细、可行的健身计划,尽量避免因自身问题而退费。
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重点条款内容,对于不公平的约定要敢于说“不”。此外,还应当注意合同签订方与收款方以及健身房的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发生纠纷后各主体互相推诿,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