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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中伤者也占责任,是否还能主张对方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6 19:57
标题: 交通事故中伤者也占责任,是否还能主张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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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当事人咨询,自己驾车行驶过程中被闯红灯的外卖员撞到,结果外卖员身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员占主要责任,自己占次要责任。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50万。

经鉴定,外卖员构成伤残十级,现在外卖员索赔20万,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问题来了,对方主张的赔偿都是合法的吗?保险公司都能理赔吗?是否需要自己拿钱赔偿?既然是次要责任,是否可以主张只赔偿6万元(20万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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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死亡
自己占责任
2018年1月8日17时40分许,甲驾驶车辆与横穿道路的行人乙相撞,造成乙受伤,乙于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乙家属将甲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共计873216.90元。(医疗费1896.1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150元、死亡赔偿金811740元、担架费700元、冷藏费2100元、丧葬费36222元、精神抚慰金90000元。

上述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90%的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精神抚慰金由甲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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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赔偿责任有顺序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有权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权主张伤残赔偿金(如死亡,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损失为医疗费1896.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产生的损失有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84996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范围内予以赔偿110000元。

对超出部分的损失,因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确定甲承担本次事故的80%责任,乙承担事故的20%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1896.1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50000元,共计561896.10元,甲赔偿乙143809.60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80000元,共计223809.60元。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前面的问题有了答案,即保险公司会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万元(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超过12万元的部分,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险,那么会由商业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才会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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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第一时间报案,由交警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需要住院治疗的,有权要求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预先垫付1万元医疗费,并保留好住院票据、门诊票据、护理费发票等,将来作为结算理赔或者起诉的证据材料。

2、除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主张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具体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大连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般为1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为100元/天,营养期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如未做鉴定也没有医嘱的,可以主张住院期间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结合自己的工资和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在鉴定书中会列明,如未做鉴定,可以由医院出具诊断书,由医生写明“建议休息x天”。

3、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有权主张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自己如果致他人损害,第一时间报警并且联系保险公司出现场。交强险12万元以内不按责任划分,超过12万元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如原告只起诉自己,而未起诉保险公司,自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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