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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伪造公司印章被罚八万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5-28 17:13
标题: 男子伪造公司印章被罚八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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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烟台福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涉案被告人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简介

  烟台某建筑公司因经济纠纷被烟台某建材公司诉至福山法院。然而该公司并没有与烟台某建材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遂派员工李某某来福山法院了解具体情况。李某某了解到这起民事案件是烟台某建材公司起诉其烟台某建筑总公司及第二分公司的案件。李某某阅卷时发现其公司第二分公司出具的律师授权委托书以及与烟台某建材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书印章与其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不相符,李某某认识到可能有人伪造公司公章签订购货协议,并没有及时给付货款,被供货方起诉至法院,于是李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蒋某某系烟台某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在外面承揽工程,和建筑商签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蒋某某为了方便使用公司印章,私自伪造了“烟台某建筑公司”印章、“烟台某建筑公司财务专用章”、“山东某建筑公司财务专用章”、“山东某有限公司”等4枚印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用于办理签证、付工程款及开具简单的证明文件、收据等业务。

  后因蒋某某用伪造公司公章与烟台某建材公司签订购货协议,却因没有及时给付货款,被供货方起诉至福山区人民法院。因此总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才发现印章不符的事情。至此,蒋某某伪造印章的事情才被发现。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蒋某某伪造印章的行为,造成总公司账户因诉讼纠纷被法院冻结,给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总公司印章的信誉,使总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影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 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案的当事人也是图一时之利,法律意识淡薄,在本案中当事人能及时回头主动悔罪,最后争取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误入歧途。(林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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