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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欠薪方因主观故意/死亡或注销等无法联系该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8 21:24
标题: 欠薪方因主观故意/死亡或注销等无法联系该怎么办?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3-28 21: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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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方因主观故意/死亡或注销等无法联系该怎么办?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一、欠薪方恶意欠薪: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可以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欠薪方死亡或注销:欠薪方为自然人且死亡的,农民工可以与该自然人的继承人协商以该自然人的遗产支付劳动报酬;协商不成的,可以以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人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劳动报酬。

欠薪方为用人单位且其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不影响农民工以协商、投诉、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等方式向用人单位追讨薪资。欠薪方为用人单位且该单位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述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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