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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该不该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8 21:35
标题: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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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卖家,买家在你店里买了一批消毒物品,7个月后买家又以货品有质量问题把你告上法庭,要求你全额退赔货款,你怎么办?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会不会支持买家呢?

2020年初,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行业微信群发现杨某某出售酒精。经过联系,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某公司(第三人)的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外包装图片,李某某决定购买。双方约定每桶酒精35元,一手付款一手交货。2020年2月1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款14000元。同日,杨某某向李某某发货400桶酒精,桶装酒精均用润滑油包装箱包装,与杨某某微信发送的图片不同,且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未与货同行。2020年3月17日,济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开具了14000元发票。2020年9月2日,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就酒精质量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与济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某某的买卖合同及返还14000元的货款。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收到涉案酒精后,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无论是酒精的外包装,还是未随货发送的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等,检验难度小,如果山东某有限公司及时检验,均属于可及时发现的瑕疵,但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购买的酒精后,于2020年9月2日才提出上述异议,应视为未在合理的异议期内就酒精的瑕疵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杨某某交付的酒精不存在瑕疵。对山东某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济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某某的买卖合同及返还1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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