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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强制要求“人脸识别”怎么办?法院说法来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30 18:34
标题: 被强制要求“人脸识别”怎么办?法院说法来了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3-30 18: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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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成熟、成本降低,“人脸识别”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刷脸出入”……“人脸识别”已经出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地方留下了我们“人脸”的“痕迹”。“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背后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安全隐患也让很多人感到不安。

对此,《民法典》第111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填补了此前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今天,我们为大家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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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郭兵与其妻子除留存了基本信息外,还录入了指纹、拍摄了照片。后野生动物世界决定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以店堂告示予以公示。同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的短信,并在10月7日停用了指纹识别闸机。

此后,因郭兵妻子不同意人脸识别,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办卡时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等。

法院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并未采取禁止的态度,而是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案件中,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为甄别年卡客户身份、提高入园效率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入园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郭兵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指纹识别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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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个人信息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小贴士
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指纹”“人脸”都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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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小贴士
野生动物世界若想录入郭兵及其妻子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小贴士
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超出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故郭兵可以主张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

大数据时代,“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似乎成为家常便饭,《民法典》的出台能更好地为个人信息的处理保驾护航。

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我们也应提高警惕,适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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