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个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既可独立自主的决定与何人结婚,即结婚自由;婚后亦可自主决定不再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即离婚自由。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婚姻问题,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得强制和干涉。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为法律明确禁止,系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