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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搬迁”,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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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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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搬迁”,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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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追求征收进度,或者为了压低征收补偿款数额,会先逼迫征收人搬迁。在被征收人不搬迁的情况下,甚至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其中,“先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二是征收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性的征收补偿决定。
但无论是哪种方式,被征收人都要注意,“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当是实际补偿、全部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或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而没有实际交付房屋的,就不算是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未补偿而强制拆迁的情况,一定要保存好强制拆迁的证据,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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