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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企业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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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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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企业该担责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3 18: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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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条有关“某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该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那么员工自杀,企业该担责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员工自杀,判断企业是否担责的前提,是要判断员工死亡的性质。
1.员工自杀会被认定为工伤吗?
自杀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除外规定,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2.员工自杀,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一般而言,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亡)或职业病死亡的,企业需要承担责任。
员工被非因工伤(亡),或个人原因造成的伤(亡),而企业没有过错的,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企业需要担责,企业应该做什么?
企业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4.如果企业无需担责,企业需要做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般来说,企业会和养老基金共同承担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如果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话,所有补偿费用由企业承担。
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的非因工死亡的相应补偿之外,很多企业也会出于人道主义,向家属发放一些补助。
我们赞成企业主动人道主义关怀,不赞成对企业进行道德绑架。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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