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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单方事故凌晨报险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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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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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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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单方事故凌晨报险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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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晚上11点左右,车主张某之妻吴某驾驶小轿车接从辅导班放学的高三儿子小张,因下雨天路面打滑车辆与路边花坛相撞,致车辆受损,随后吴某和小张母子乘坐辅导班同学家长的车子回家,将受损车辆滞留在原处,直至第二天凌晨2点车主张某下夜班回家后报险。保险公司以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向保险公司或警方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而拒绝理赔事故车辆维修费用17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单方事故未第一时间报案”导致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此次事故整案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能进行赔付。车主张某则称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超过多长时间不算第一时间,何为“及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于第一时间对事故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仔细核对,并确定是否需要立即报警或报险。本起事故发生后近5个小时后才报险,导致保险人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对驾驶人的身份和资质、身体状态、车辆的状态、事故现场情形、事故发生的真实性等客观情形无法确定,且本案就驾驶人未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保险人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属于客观上能够及时报险的未能报险的情形, 故车主张某因本起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约定的 “及时”、“第一时间”的通知保险人的义务的时间应符合一般普通正常人的理解和认知,此项通知义务的主要目的是让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事故的性质、责任、损失程度等情况的调查。因此,车主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未及时就事故的发生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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