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你朋友经你许可,将其购买的号牌为琼E××××二手小型面包车登记在你名下,你朋友应当及时办理该车辆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其久拖不予变更,侵犯了你姓名的使用权。因此,你有权要求将登记在你名下的面包车变更所有人登记迁出你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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