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不具有家庭关系的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双方为按份共有关系。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有份额时,则依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如果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共有,即双方对房屋各自享有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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