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该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需要法定代理人(比如父母)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不应否认的是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比如接受赠与,也可以实施与起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购买学习用品。因此,9岁未成年人购买笔盒的行为是有效的,无需家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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