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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社保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员工退还社保补贴,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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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1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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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社保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员工退还社保补贴,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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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2年8月28日,贾某某入职北京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送货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同日贾某某书面《申请》提出,因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公司给他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
▼2017年12月公司被投诉到所在地的社保稽核科,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为贾某某等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保费,贾某某离职时公司要求其退还社保补贴,双方就此事没能解决,公司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社保补贴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员工是否应退还给单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确系贾某某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其补缴在职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贾某某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应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公司。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北京高级法院再审,最终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求。
★实务分析★
第一,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员工承诺放弃参加或缴纳,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加之有的员工非本地人员,或者员工本人在自己家乡已参加了新农保,于是就有了员工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就在每月工资里支付相应数额,给予社保补助,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任何个人或单位采用任何方式,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保费用,都是不合法的,参加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这样做法还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保费用以后,员工所领取的社保补贴是否要全额退还给单位?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在职提供了正常上班劳动,用人单位不仅仅要按时发放工资,还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缴纳,后面给予了补缴,用人单位履行了参保的法定义务。那么在这之前单位发给员工的社保补贴,员工取得就没有合法依据,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该全额返还给单位。在此合肥律师刘志汉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工资发放记录是至关重要,要能够明确体现所发给员工的钱款,是社保补贴,且数额具体明确,否则将来要求员工退还,会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会支持。就像前述案例中,公司与贾某某的《补充协议》约定发放1500元社会保险补贴,且工资表中明确注明了“社会保险补贴”项,最终法院支持了单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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