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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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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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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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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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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那么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知情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属于还没有正式生效的合同,对于此合同还不能进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一般需要构成了生效条件之后才能确定此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这样的合同才能算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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