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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人踩入窨井口受伤 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2 20:44
标题: 行人踩入窨井口受伤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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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在小区内行走时不慎踩入未封闭的窨井口,造成骨折并致伤残,主要的赔偿责任应由居民自己承担还是窨井施工方承担?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施工方因未尽到警示提醒义务,被判承担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蒋某在小区内行走,路过雨污工程施工路段时,不慎踩到了未封闭的窨井口后摔伤,造成脚踝骨折,蒋某随后就医,前后花费医疗费51000余元。经鉴定,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3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

蒋某认为承包其小区雨污工程的施工队未在下水道的窨井口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摔倒受伤,故在治疗结束后将施工队告到法庭,要求施工队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施工队则认为,其于2018年9月开始施工时,便在小区内的每一单元门口张贴了施工告示,提醒居民进出注意安全;事发时是中午,正直施工人员吃饭午休时间,新设窨井没有修缮完工,窨井盖无法盖上,所以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赔偿蒋某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施工队在2018年9月底就开始在小区内施工,该项目并非短时间就能完成的工程,因小区居民较多,施工队理应在施工过程中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加强提醒和警示工作,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虽然施工队认为其已经张贴了施工告示,但该告示现已被拆除,法院无法查明告示的具体内容;且施工队自认事发时系午休时间,窨井盖无法盖上,即使施工队张贴了告示,也应当在实际施工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施工队实际未设置警示标志,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对吕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吕某作为行人,在途经施工现场的过程中负有观察路面状况的义务,事发时系中午11点左右,视线较为清晰,吕某理应注意到路面有窨井施工、土渣堆积的情况,且当时系下雨天气,地面比较湿滑,考虑到其自身年龄,吕某应更加小心谨慎通过该区域,但吕某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其自身对于事故和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施工队对吕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吕某12万余元;吕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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