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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偷拿鸡蛋被拦猝死,超市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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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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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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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偷拿鸡蛋被拦猝死,超市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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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和气生财,做生意最怕顾客在自家地儿出事。不论是什么原因引发的事故,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被受损顾客或其家属索赔一般是免不了的。
近日,南通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庭审直播引发社会关注。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老人的家属向超市索赔的诉求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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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偷拿鸡蛋猝死超市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买鸡蛋时,另拿了两个鸡蛋揣进自己裤兜里。超市售货员李某看到了谷某的行为,在谷某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要求谷某返还裤兜里没结账的两个鸡蛋。
谷某拒不承认,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
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对其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观陈述。在派出所接处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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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向超市索赔被驳回
死者谷某的家属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赔偿3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死者家属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
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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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为了刹住谁伤谁有理的滥诉现象,以正社会风气,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时,都更加重视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结合本案与实务经验,就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商家为顾客提供服务,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如有地面湿滑、栏杆松动等安全隐患的要设置安全警示牌;如与顾客发生冲突应理性沟通及时报警处理,不宜发生大幅度、过激动作;顾客受伤、发病应及时施救、拨打120等,避免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2.顾客在商家经营场所内发生受伤、发病等人身损害,应客观分析人身损害的发生原因及商家的责任,再决定是否起诉商家,要求商家承担何种赔偿比例,避免因盲目诉讼而增加诉讼成本。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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