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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下班后捡到手机未归还失主,公司也能根据制度辞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3 22:33
标题: 员工下班后捡到手机未归还失主,公司也能根据制度辞退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13 22: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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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班时间捡到的手机,归不归还关公司什么事?”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下班后捡到手机未归还失主,公司也能根据制度辞退吗?

杨某2004年入职深圳某工业公司,在公司已经工作了近15年。

2019年5月某日,杨某下班后在厂区篮球场路边捡到一个苹果手机,并将手机关机后离开现场。

失主调取监控后,第二天杨某被传唤至警务室,即将手机归还给了失主,并在《谈话笔录》、《自述材料》上签字。

之后公司根据《员工违纪管理规定》第70条:“偷盗、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或帮他人销赃者,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杨某给予开除处理。

杨某被解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43045.1元。

(杨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768.17元,赔偿金=4768.17元/月×15个月×2倍)

劳动仲裁审理后判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
根据监控显示,当日杨某骑单车看到失主手机掉落,失主在未察觉的情形下继续往前走,杨某立即把单车掉头,捡起手机关机并迅速离开,并没有还给失主,等失主发觉手机丢失迅速回头寻找,杨某已经骑车离开一段距离。

杨某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公司依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杨某主张】
当日下班在很远的地方看到有手机丢失在路边,捡起后发现手机已经摔坏死机,在不知失主的情况下才把手机捡走。

当警务室人员联系时,积极配合将手机归还给失主本人,不存在侵占他人财物的事实。

当日在公司的威胁、恐吓下作出与事实不符合的确认,当时公司说按要求照抄“谈话笔录”和《自述材料》签名确认则不追究其任何责任,其记录都是虚假的。

一审法院:杨某行为有偷盗及侵占他人财物嫌疑,公司解除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违纪管理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杨某也签名确认已经学习过,应当作为有效依据。

从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中,清楚地看出过程与公司提供的《谈话笔录》及《自述材料》内容基本符合。

故杨某是看到失主如何丢失手机的情况下,捡起手机不归还失主且立即离开现场,有偷盗及侵占他人财物的嫌疑。

杨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有恐吓及威胁其签名确认,公司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不属于规章制度的约束范围,单位解除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纪律,因此,其适用的时间、地点应、地点应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

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

杨某没有立即向失主归还手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须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3045.10元。

员工捡到他人手机不主动归还,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赔偿14万
可以看出,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限制非常多。

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不仅要单位有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还要对员工违纪行为充分举证,解除前还必须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还要对员工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做考察。

如果是公司组织的团建,属于规章制度的约束范围吗?

是,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即使是休息日组织团建活动,公司也应该按照加班支付工资,活动中发生意外,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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