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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妻子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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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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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妻子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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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9 年5 月,张军在与王小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刘涛借款共计90 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七天,月利率为3%。2009 年6 月,张军与王小花协议离婚。后借款期限届满,张军分文未还。2011 年8 月,刘涛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还认定,刘涛长期组织张军等人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后刘涛出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军、王小花共同归还90 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案涉借款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
2. 本案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张军借款的时间为2009 年5 月,而出借人刘涛于2009 年4-5 月间开设赌场,借款人张军亦曾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出借人刘涛对于张军有赌博恶习的事实应当明知,故刘涛应当明知张军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张军本人亦陈述本案借款系刘涛在赌场出借,刘涛借款给其用于赌博。结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出借人刘涛明知借款人张军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刘涛对张军、王小花的诉讼请求。
延伸解读
本案判决体现了倡导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裁判价值取向,维护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虽本案的出借人刘涛已向借款人张军支付出借款项,但其明知张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出借目的不具有正当性,相关法律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赌博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违法行为,视赌博行为的情节轻重可分为一般赌博违法行为与赌博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一般的赌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借款人直接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还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对该借款法院亦不予保护。本案即属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形,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刘涛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借款人在借款时虚构借款理由,如称借款是用于买房、子女上学等用途,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仍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借款人的配偶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借款人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些规定明确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标准。如果举债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债方与其配偶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举债方将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行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公民在日常民间借贷往来中应时刻注意加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生活消费类型的借贷居多,较少发生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而当前借贷案件情形复杂,出借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此外,对于未实际借款的善意夫妻一方而言,如果其配偶向他人举债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善意一方应充分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举债方用于非法活动的事实,从而使自己免除承担还款责任, 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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