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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怀孕员工不打招呼休长假!公司这样做,还被法院支持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5 23:16
标题: 怀孕员工不打招呼休长假!公司这样做,还被法院支持了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15 23: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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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家公司而言,关于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都需要格外谨慎。

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们,公司的确要对她们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三期女员工享有特权可以随心而为。

一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旧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矩进行处罚!

01 女员工未经许可,擅自休假被开除
有家公司就曾遇到这样的事:

18年2月,公司招了小李担任前台,双方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年10月,小李产后回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仍然觉得身体不适。

于是又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一个月,也给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公司觉得养好身体要紧,再次批准了。

病假期满后,小李仍然觉得身体不适,又申请了1个月的事假,公司对她的境遇表示同情,又一次批准了。

让公司没想到的是,休完事假后的小李没有按时来公司报道。

与此同时也没有继续进行事假或病假的申请,当公司主动与她联系时,电话却一直处在关机或是打不通的状态。

持续两周以后,公司向小李老家的住址发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回公司上班。

但小李并未按时报道,而是超过公司指定的报道时间3天,才回到公司。

公司当时就以小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小李对此感到不满,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最终裁决小李败诉。

理由如下:

三期女员工的确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仍然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小李休完事假后继续休息,并没履行公司的请假程序,可以认定为旷工多日,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她开除,合法有效。

02 实操建议
“三期”并非员工的保护伞,公司碰到恶意“碰瓷”的女员工,不履行工作义务,仗着自己孕妇的身份为所欲为,公司还是可以进行相关处罚的。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也可以合法开除:

1、孕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比如:

公司将无故旷工4天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制度已公示,这个条款针对全员有效。

怀孕员工如果要休假,就应该向公司说明缘由,按照产假规定休假。

2、试用期的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用进行赔偿。

如果怀孕女员工在试用期能力不行,公司也可以解除关系。但是要注意了,录用条件需要公司举证,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就已清晰明确录用条件。

3、孕妇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在使用这条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依然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有严重失职的事实,是因为劳动者的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害。

建议,在岗位职责中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重大损失的金额是多少以上。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比如:员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

5、孕妇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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