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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他人盗窃汽车给予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5 23:19
标题: 为他人盗窃汽车给予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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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欲盗窃他人的汽车,让乙提供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但甲在使用乙提供的钥匙时,却不能打开车门。于是,甲用其他方法盗走了汽车,甲与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乙与甲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乙对盗走汽车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可是,乙虽然对甲盗窃汽车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其帮助行为与甲盗窃既遂的结果之间,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让乙承担盗窃既遂的刑事责任,明显不当。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当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为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为既遂以后才知道共同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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