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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生二孩 男子时隔9年收超生通知 二胎超生认定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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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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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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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生二孩 男子时隔9年收超生通知 二胎超生认定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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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张违法生育的通知在各大网络平台流传,一男子在2012年与前妻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育二孩,被认定为政策外生育,当地卫生健康局要求提供前妻政策外二孩与自己为非亲生子女的确凿证据,若不提交,将对其按违法生育处理。4月14日,致电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证实确实下发了该通知,但至于为何时隔近9年才下发该通知,对方拒绝回答。
反映:前妻生育的二孩 时隔9年后当地卫生局下发违法生育通知
据网友提供的通知显示,该违法生育通知为2021年4月13日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下发,通知内容为何某某与蔡某某于2003年7月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婚内生育第一个孩子,系男孩,属于政策内生育;双方于2012年3月离婚后,女方于2012年7月生育第二个孩子,系男孩,属于政策外生育。
通知要求男方于2021年4月29日前向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女方所生政策外二孩非自己亲生子女的确凿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的,将依法推定其子女为前婚配偶的亲生子女,将对男方按违法生育处理。
4月14日,致电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证实该通知确实为该卫生健康局所下发。至于该通知所说将对该男子进行违法生育处理,是否是要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罚款。对于为何时隔近9年才下发此通知,此通知所说的违法生育处罚具体是什么处罚,工作人员拒绝回答,并表示情况一两句说不清楚,有需要可到该局详细了解。
通过查询了解到,对于违法生育的,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专家:当前情况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像该网友这种情况,是否要对其进行违法生育处理呢?4月15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联系了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江西师范大学法治乡村研究中心主任颜三忠教授,其表示,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前,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的;若是在当前全面放开二胎的情况下,继续对政策放开前生育二孩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行政征收和行政性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即应当依据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而不能依据已经失效的旧的法律法规。尽管生育行为发生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前,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做出处理并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再改变,这点我们认同。但2016年1月1日后还未受到处理决定或未处理完毕的,按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应当适用有利于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新法,对于过去违法现在不违法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理。
此外,既然法律放开二胎政策,说明生育二孩行为对社会已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如果还对之前未经处理的“抢生二孩”父母进行处理,即缺乏法律依据,也与新的人口生育政策相违背,明显有为利益执法的嫌疑。
二胎超生认定规定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什么
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根据各地的人口计生条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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