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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星凌晨3点给员工发微信,专家解读该不该随时待命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19 22:21
标题: 女星凌晨3点给员工发微信,专家解读该不该随时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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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女明星半夜给员工发微信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首。

在此前播出的一档综艺节目中,女嘉宾表示自己曾经40个小时没有睡觉,女艺人张萌说自己也很能熬夜,她会在凌晨三四点发信息给员工。

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众怒,遭大批网友吐槽。

18日上午9时许,@张萌 对此事作出回应:“以后坚决改正,感谢广大网友的指正批评。”

但网友对一句道歉并不买账,在这条微博下,批评的留言仍在不断增加……

那么,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内给员工发工作微信有违劳动法吗?员工是否有权不回复或者不接受指令?下班之后员工有义务“时刻准备着”接收指令、通知并及时回复吗?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敬波和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作出解读。

李凌云认为通常情况下,员工下班后有权不处理工作相关的情况。“但是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是有一定差距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普通员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不超过40个小时,但当遇到紧急任务和安排时,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单位可以通过微信、电话方式通知员工在家处理紧急情况。但前提是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而且也不能经常这样做。比如,在新冠疫情期间有些岗位可能需要随时待命,但这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不能常态化。

对于员工是否要“随时待命”这一问题,高级管理者的劳动时间和普通员工是有区别的,高级管理者一般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这里就可能会产生矛盾,就是管理者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但员工是有工作时间的,这就需要管理者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模式。通常来讲,管理者不应该要求员工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后的休息时间是法律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予以尊重。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职工也没有义务在下班后“时刻准备着”接受指令、及时回复。

下班后告知的工作消息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具体的,实质的工作内容,需要当下利用下班时间完成的工作,二是预期性,部署性的工作,可能仅仅是为了告知职工次日上班后应当如何进行接续工作。其中,对于需要当下利用下班时间完成的工作,显然属于加班。劳动者加班完成工作的,可以适用《劳动法》主张加班工资。同时,对于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先进通讯工具的发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与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的界限愈加模糊。用人单位在发布工作消息时应当注意避免打扰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安宁,关注其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避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居家办公”的情况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作时间和个人生活时间无法清楚分开。但不管是居家办公还是在单位办公,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必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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