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非自愿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1 17:48
标题:
非自愿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21 17:49 编辑
(, 下载次数: 102)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最近,某单位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该公司因为营业范围和业务部门调整,希望将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从本公司转移到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另一子公司,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工作内容和工资也不发生变化。
实际上,很多人在工作中都会遇到非自愿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的情况,有的是因为原单位经营范围和业务部门调整,有的是因为原单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原注册地成立了新单位,而经营业务和员工都未变化。
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原单位是否还应该给予这些员工经济补偿金,新单位是否还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1
被安排到新单位但未缴社保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日,盛某英入职怡可多酒店,从事酒店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30日止。同日,盛某英向怡可多酒店提交《员工自愿不买社保申请书》,请求不购买社保,把相应费用纳入工资之中,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5月17日,圣卡洛酒店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同日,怡可多酒店将经营业务移交给圣卡洛酒店管理,盛某英工作地点、岗位及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怡可多酒店未向盛某英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圣卡洛酒店、盛某英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8月30日,盛某英以圣卡洛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为由离职。同时,盛某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圣卡洛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以及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圣卡洛公司支付盛某英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圣卡洛酒店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 下载次数: 25)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2
被安排到新公司不仅需要新签合同
还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圣卡洛酒店是否应支付盛某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
关于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盛某英和圣卡洛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圣卡洛酒店和怡可多酒店存在关联,但双方均系独立法人,并非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故本案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承继的法定情形,圣卡洛酒店依法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圣卡洛酒店系于2018年5月17日成立,盛某英也在此时和圣卡洛酒店建立劳动关系,故其二倍工资差额应从入职后的一个月即2018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
最终,法院参照盛某英每月工资标准,判决圣卡洛酒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176元。
关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员工自愿不买社保申请书》系盛某英向怡可多酒店出具,而非向圣卡洛酒店出具,圣卡洛酒店未依法为盛某英缴纳社会保险,盛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圣卡洛酒店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终,法院参照盛某英工资标准,工作年限以及其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怡可多酒店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圣卡洛酒店且怡可多酒店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因素,认定圣卡洛酒店支付盛某经济补偿5040元。
(, 下载次数: 29)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3
律师建议
针对员工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结合上述经典案例和律师实务经验,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若安排员工由原单位转到新单位工作,无论员工是否自愿,无论员工是否在同一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均应由新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非自愿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时,若原单位经济状况较好,建议由原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若发生新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情况,员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会对新单位造成较大的负担;
3、若员工非自愿被安排到新单位,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外,员工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奖金、晋升加薪等,也应按照合并的工作年限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