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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欺骗而发布的声明,这个放弃的声明需不需要撤销?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1 17:59
标题: 受欺骗而发布的声明,这个放弃的声明需不需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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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的保姆,对王教授尽力的照顾。为了感谢保姆,就立了份遗嘱,死后财产交给保姆。王教授过世后,教授的儿子不干,就欺骗保姆说遗嘱是无效的。保姆不懂,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就在报纸上声明放弃财产继承,心想反正我也得不到这个财产。反正这个合同是无效。保姆是受欺骗而发布的,这个放弃的声明需不需要撤销?

放弃的声明不需要撤销。大家知道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行为,由于是单方民事行为,不是合同行为,不需要撤销,保姆是受欺诈而发出的声明,该行为无效。还是有继承权的。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赔偿义务人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五种法定解除情形,可归类为违约解除,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随时解除(包括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和第933条委托合同随时解除),以及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解除等共计五类解除。

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在确定其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一是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

二是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

三是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四是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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