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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偷偷东西被保安追赶受伤甚至死亡,保安要负责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2 19:01
标题: 小偷偷东西被保安追赶受伤甚至死亡,保安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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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东西被保安发现,于是保安去追,在追赶的过程中,小偷受伤,或者突发心脏病死了,但是保安碰都没有碰到小偷,保安要负责吗?

如果保安只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常合法的追捕小偷,并没有对小偷进行殴打,一般情况下,小偷受伤或者死亡,都和保安没有关系,保安无需负责。


请看一个具体案例:

2012年,小偷在偷盗某公司厂区内的电缆线时被该公司3名安保人员发现后口头制止并进行追赶。在追赶至岷江河边后,小偷在距离安保人员二三十米处,放下装有电缆线的背篼,跳入岷江河游泳离开。因江中起雾,小偷去向不明,该公司安保人员遂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此后,小偷杳无踪迹。

2019年,小偷的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偷死亡。2020年,法院判决宣告小偷死亡。之后,小偷的亲属将保安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39452.4元。

小偷的亲属认为:

小偷因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追赶才跳进江中,之后,某公司安保人员未进行救助,才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所属公司认为:

公司安保人员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线的小偷,虽然采取了制止措施,但仅限于口头警告,要求小偷停止盗窃,将所盗财物放下。在整个过程中与小偷无任何接触,更未对小偷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未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构成侵害。小偷跳河游泳离开后,安保人员及时报警,因事发地离派出所很近,警察几分钟就到达现场并展开搜寻。某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很大。

法院判决:保安追赶与其死亡无必然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某公司安保人员发现其正在偷窃厂里的电缆线,予以口头制止并追赶,小偷带着电缆线逃离厂区,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追赶行为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

其次,某公司安保人员在追赶中,并未手持武器,亦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行为,与小偷之间无肢体接触,不存在暴力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情形,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小偷在江边放下装有电缆线的背篼后,自行下水游泳离去。在其下水之后,某公司安保人员随即报警将此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沿河搜寻。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小偷被宣告死亡与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对其亲属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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