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直播带货”销售额没完成,服务费退不退?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3 22:34
标题: “直播带货”销售额没完成,服务费退不退?
(, 下载次数: 34)

直播带货是当下购物平台力推的一种新形式,消费者也乐意通过直播间下单购物。

直播带货已然是一条成熟的产业链,上有商品卖家提供产品,下有网红主播负责售卖,还有“中间商”牵线搭桥赚差价。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这是同安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审理的首起涉直播带货违约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8日,原告某景公司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快手直播全年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景公司授予某传媒公司快手平台直播代理权,委托某传媒公司作为其广告代理。协议书约定服务费为100万元加20%至50%的营业额佣金,同时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且在合作期限内某传媒公司需完成保底销售额800万元。

某景公司依约向某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100万元。但效果并不理想。

现合作期限已届满,某传媒公司仅完成约定销售额的10.25%。某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完成销售额对应的服务费89.75万元。

裁判结果
某景公司
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如果销售额达不到,我们支付了高达100万元的服务费明显会导致亏本。

我们公司安排的主播拥有百万粉丝,无法按约完成销售业绩是因为某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产品优惠力度无法达到可预期的高竞争力。

某传媒公司

你们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精诚合作原则。

当时协议约定的是“服务费100万元+20%至50%的营业额佣金”。我们依约对产品进行推广,所以这服务费是我们应得的。营业额佣金才是按照销售额比例定的;另外,协议书约定未在期限内完成销售额的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顺延协议,我们可以继续安排直播活动直至完成销售额。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为这89.75万元的服务费该不该退,争辩不休。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某传媒公司退还某景公司服务费750000元。

法官说法
提前防范风险
商家与传媒公司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这样做

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到的效果,建议附上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合作期限内的具体销售额度、带货主播粉丝量和直播次数及时长的要求;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要有相关合同变更及解除的情形约定;

特别注意写明违约的后果及责任的承担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