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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离职,还可以拿职业病找“老东家”追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4 19:47
标题: 员工离职,还可以拿职业病找“老东家”追偿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24 19: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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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听着似乎很是遥远,可一旦发生,不仅仅是对员工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01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企业负全责吗?
2005年9月5日,一家化工企业招了一个员工担任作业员,并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到14年9月30日。

合同也写清楚了工作岗位会存在职业病的危害,但工作场地却没相应的防护措施。

随后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在14年10月7日和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

但没想到的是,15年初,员工就开始感觉身体不适,起初不当回事,后来实在难以忍受就去医院检查了下,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

15年8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了7级。

员工收到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

随后就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14年10月7日到15年8月4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支付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交通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理由如下:

虽然员工是离职后才查出职业病,但的确是因为在公司工作,工作场所没有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

所以员工离职后,企业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医疗费和交通费。

同时因为员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企业也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2 实操建议
对于员工可能会患上职业病这件事,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重视。

不然哪怕离职了,企业该赔的还得赔!

那么企业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防范呢?

1、建议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事先予以告知,并且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2、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在员工的工作场所处应给员工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装防尘防毒装置,为劳动者提供防尘防毒口罩、防噪耳罩,并培训监督好防护用品的使用。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因素检测并向员工公布结果。

3、依法向患职业病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

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一定要缴纳社保,以保障员工患职业病后可以申领相关工伤待遇,这也是为公司减轻赔偿负担。

4、设定一定的“试敏期”

对体检合格后上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根据接触毒物的毒性特点,设定3个月内长短不一的“试敏期”。

“试敏期”结束时统一进行较为特异性的专项检查,以便提早发现这部分特别“敏感”者。

如苯作业2个月、二甲基甲酰胺上岗1个月,就可分别进行血常规、肝功能检查。

5、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

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发现身体不适,及时反馈就诊,避免职业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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