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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患者在诊疗时受到损害,怎么进行医疗鉴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4 19:55
标题: 患者在诊疗时受到损害,怎么进行医疗鉴定?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24 19:57 编辑
求助:
生活中,由于医院诊疗行为错误、患者对医院诊疗效果认识不同等原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怎么进行医疗鉴定?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首次鉴定程序:
1、书写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写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以及申请理由。将写好的申请书共同提交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2、向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
3、受理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听证、取证。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双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在这里有几种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需要注意: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③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5、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医患双方。
经过首次鉴定后,有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此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来受理的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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