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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员工拒绝异地调岗被解雇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4 20:07
标题: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员工拒绝异地调岗被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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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0年10月20日谢某某入职位于江苏某某水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南京从事厨工岗位,后职务调整为厨房副主管、厨房主管。双方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在国内调整安排工作岗位,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异地工作,则视为乙方本人自动离职。

2013年谢某某工作地点先后调整至常州、苏州、长沙,任见习店经理、店经理等职务。2016年9月谢某某在《员工登记表》填明期望工作地是随公司调动。2018年3月27日公司安排谢某某自4月1日,到扬州某某服务区店报到任店经理,工资福利保持不变,谢某某以法律规定变更岗位需双方协商同意一致为由,拒绝公司安排的调动。

2018年5月公司以谢某某旷工多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解除了与谢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谢某某不接受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等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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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否合理?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系全国连锁型企业门店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异地调动工作劳动合同有约定,谢某某拒绝调动连续多日未到岗被认定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谢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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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正常情况下这种约定太宽泛是不具合理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属全国连锁型企业,经营门店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这样用人单位的工作地在全国各地,确实是符合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明确告知员工,员工也表示知晓,且在劳动合同里约定,那么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如何去判断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原先的工作岗位,给予变动安排,如何判断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一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安排调岗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就需要判断调岗安排哪些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性质,哪些属于单位恶意性质来区分,一般用人单位调岗具有以下几点都属于合理调岗,是不需要员工同意,只需履行通知到达义务即可:

1、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变动,在劳动合同里预先就有约定,且用人单位调岗系生产经营的需要,就像案例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及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岗位的异地安排;

2、用人单位单位在调岗时,对此职务没有明显的减低变化,待遇没有发生大幅减少,给员工未增加负担,也不会给员工带来侮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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