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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波三折!房价暴涨后,卖方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5 19:24
标题: 一波三折!房价暴涨后,卖方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25 19: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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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关系中,双方约定了房屋和房款交付事项,后房价大幅上涨,原来价值几十万的房子涨到了百万,此时卖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不想卖了,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争议案例——
(2017)最高法民再26号

1、一份同时包含租赁和买卖两重法律关系的合同——

2006年5月,卖方小邵与买方小安签订《房屋租售合同》,约定:因卖方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所以由卖方先将房屋出租给买房使用,年租金为5万元,租赁期满后,再将房屋以总价60.8万元出售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小邵将房屋交付给小安使用,小安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屋租金。

2、租赁期满后卖方拒绝卖房——

就这样四年后,双方约定的租赁期届满,于是小安要求小邵履行合同卖房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邵却拒绝了,理由是如今房价已经大涨,原来约定的售价显失公平。

小安无奈之下,诉至赤峰红山区法院,请求判令小邵继续履行合同。

3、一审: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赤峰红山区法院支持了小安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以后房价上涨,不属于情势变更。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房屋租售合同》。

4、二审:按原房价显失公平应给予卖方一定补偿——

小邵不服上诉后,赤峰中院审理认为:

如果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对卖方有失公平,应由买房给予卖方一定的补偿。

同时根据小邵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报告显示该房屋在2010年的市场价值为254万余元),判决小安补偿小邵购房款70万元。

5、高院再审:支持补偿——

小安不服二审判决,于是申请再审。内蒙古高院判决维持赤峰中院判决。

6、最高院改判:买方无需补偿,继续履行合同——

小安仍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后,最高法院改判维持赤峰红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即买方小安只需支付《房屋租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款60.8万,无需补偿。

这起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最高院,可谓一波三折。

在此案件中,有这样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为何二审法院判决的70万补偿款,没有得到最高院的支持?
1、从法理上看:

赤峰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均认为,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房价暴涨4倍是事实,若按照当时的房价进行交易,对卖方显失公平,所以判决买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在本案中,房屋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上涨,虽然涨幅上超出了当事人的预见,但是房屋涨价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因此本案情况不适用上述解释中“无法预见……显失公平”的情况。

2、从情理上看:

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在合同签订前后,房价已经出现上涨,但卖方并未以此为由将“房价上涨”带来的风险变化与买方协商后写进合同,或修改合同。而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才提出买方需要补偿否则无法履行合同,这是不守信用的表现。

并且,退一步说,如果按照四年前约定的房价,买方遇到合同解除后,完全可以用同样或者差不多的价格购买到其他房产,但按现如今的房价,显然难以实现。

综上,从法理和情理来看,本案中卖方小邵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补偿,显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失约,买方应当如何自救?
1、双方协商

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的,则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来定。买方可以视对方的违约情况以及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或者找专业机构评估),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2、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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