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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在外打零工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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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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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6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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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在外打零工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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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有全职工作,在工作闲暇之余做副业增加收入,在实践中是很常见的现象。
如果员工在副业单位工作时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如何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本职单位会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呢?看完下面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黄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全职员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初,正值春节前后,某酒店因业务繁忙,于是以15元/小时的标准在外招聘小时工。
1月14日起,黄某利用工作之余的空闲时间,到该酒店做小时工,主要从事收拾餐桌、摆放餐具等工作,每天工作3.5-7小时。
1月31日,黄某在酒店工作时不慎摔倒,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远端骨折。
经过治疗后,医嘱休息6个月,进行二次手术后,医嘱休息2个月,医疗费用69308元是黄某自行承担,黄某家人给予护理。
2018年5月,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认定黄某所受伤害是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
对于工伤赔偿事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于是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上述规定,黄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酒店支付黄某医疗费69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3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9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共计190815元。
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员工在业余时间在其他单位打零工,与副业单位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也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员工工作中受伤,单位不管也不支付医疗费用,员工应当现行垫付,然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通过诉讼依法要求工伤赔偿。
3、员工在副业单位受伤,本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非因工负伤应当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支付医疗期病假工资,期间也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第三方已经支付了误工费或停工留薪期工资,本职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了,但社保不能停。
如果在法定的医疗期后,员工仍不能回到本单位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员工在外打零工受伤,本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相关规定不同,裁判结果和赔偿标准都有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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