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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赠品时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找谁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8 22:43
标题: 用赠品时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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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在某商场看到某品牌家电在搞促销活动,于是买了一台电风扇,商家赠送了一个电热水壶。过了几天,郝某在使用电热水壶的时候发生了漏电,郝某被电流击伤住院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住院费3577元。郝某出院后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商家认为电热水壶是赠品,以此为由拒绝了郝某的要求。那么应找谁赔偿?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电热水壶漏电,属于商品缺陷。虽然是赠品,但消费者郝某仍然可以主张赔偿。既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又可以向该品牌生产商主张赔偿。郝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药费、住院费都在赔偿范围之内。商家应该按照郝某的要求对他进行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其他受害人(如小偷、拾得人)因为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均既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又可以要求厂家赔偿。销售者或者厂家不能以“是他人的责任与自己无关”为借口逃避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可以要求服务者赔偿。

根据损害的类型和造成损害的原因,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者在要求赔偿之后,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赔偿损失等责任。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基础之上,向消费者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3倍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应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基础之上,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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