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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快速离婚,并要回彩礼?这样更好!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6-9 09:05
标题: 快速离婚,并要回彩礼?这样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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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赵先生与王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双方便闪婚。在结婚前,赵先生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王女士支付了20万元彩礼。

在结婚当天,赵先生与王女士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赵先生在醉酒状态下打了王女士,造成王女士身体多处受伤,之后王女士就回了娘家,双方一直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之后赵先生多次找到王女士,希望王女士可以回家,与赵先生好好生活,但是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赵先生无奈只能外出打工偿还因结婚给彩礼所欠的巨额债务。

2019年6月,赵先生再次找到王女士,希望王女士可以同意跟赵先生回家生活,但是被王女士无情的拒绝了,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赵先生被王女士一家人赶出了家门。

最终,赵先生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要求女方王女士返还20万元彩礼。

【争议焦点】

1、原告赵先生与被告王女士是否符合法定离婚要件?

2、王女士是否应当返还20万元彩礼?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是双方从见面到结婚仅有短短2个月时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对赵先生提出的请求予以否认,认为原告赵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其名义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造成王女士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不认可赵先生支付了20万元是彩礼,认为不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先生与被告王女士离婚;

二、被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先生彩礼20万元。

【马君律师解析】

一、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本案完全符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离婚事由,最终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备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涉案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彩礼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通过本案,要严格区分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务的区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结婚双方是否自愿:

买卖婚姻是违背当事人本人的意思,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务的行为;

而借婚姻索取财务的当事人基本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以结婚为条件,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务的行为。

2、        索取财务的主体不同:

买卖婚姻中向另一方索取财务的人通常是第三方,并非是结婚的当事人;

而借婚姻索取财务中向另一方索要财务的通常是女方。

3、        法律后果不同:

买卖婚姻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强迫他人结婚,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如果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乙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但是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乙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的。

而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行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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