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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现劳动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9 22:47
标题: 发现劳动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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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是东北某医科大学大毕业生,经过校园招聘后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被派遣至连云港某医药公司工作,合同期限3年半,小高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小高在培训所在宾馆的房间内突发精神恍惚、无故哭闹症状,被送往医院后确诊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白小锋律师: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后患有精神病,则其根据工作年限,享有法定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也就是,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如员工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员工能够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应为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对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或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劳动者告知是否有精神病史,但劳动者隐瞒病情,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依法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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