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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单代签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29 22:50
标题: 保单代签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4-29 22: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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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李小姐于2020年10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因出差在外,无法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代理人经李小姐同意后代为签名投保。今年1月,李小姐单位体检查出甲状腺问题,经医院确诊为甲状腺癌,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会正常理赔吗?

保险合同有效,会正常理赔。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所以,本案中投保单上的签名虽不是李小姐本人所为,但李小姐已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所以李小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知晓并认可保险合同的内容,也保证保险人能够知悉、确定客户的真实投保意愿。

所以,“代签名”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在司法角度,是以是否影响合同双方真实意愿的角度去裁判。

在实践中,为了程序的便利或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投保人将投保单交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负责填写并代签的行为并不少见,如果仅因为投保单的最终签名并非投保人本人所签订,就否认整份合同的效力,无疑是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的浪费,同时也将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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