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如果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专项培训费用和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但是王先生未与公司签订这方面的协议,可以不向公司归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