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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板们注意啦!面试受伤,招聘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30 22:50
标题: 老板们注意啦!面试受伤,招聘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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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6年7月1日王某某接受招聘单位北京某某物业公司经理的面试,招聘岗位是公司食堂的厨师,负责为该公司职工做饭,面试内容为在厨房试做几个菜,因王某某对招聘单位厨房的设备不熟悉,导致操作不当引起爆燃事故,他本人被烧伤。

王某某认为自己当天应物业公司要求参加面试,面试通过后安排当天上班,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予认可,认为王某当天是过来面试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王某某受伤是意外,与公司没有关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于是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参加面试的王某某与招聘单位的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面试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某系在依物业公司要求、为物业公司炒菜这一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双方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符合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最终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关系成立有哪些要求?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中一般情况对劳动关系举证由劳动者提供证据来证明,特殊情况下就不是这样的,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用人单位就需承担举证责任,就像前述案例,王某某由于是在“面试”当天发生事故伤害,王某某是在按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这样情况物业公司主张双方仅为面试,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劳动者面试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法规等规定,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双方关系确定,符合在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属于工伤。前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在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之所以王某某受伤,物业公司就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工风险无处不在,而招聘环节又几乎是每个用人单位的必经之路。为了有效降低用工风险,招聘上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沟通,面试、入职尽早做好风险防范方案,譬如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由此来降低企业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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