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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遇到拆迁,这几个重要的时间点不容忽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30 22:52
标题: 企业遇到拆迁,这几个重要的时间点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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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能拿到多少补偿也关乎着以后的企业生存问题,因为企业拆迁涉及的金额较大,在遇到拆迁时,一定要树立维权意识,而以下这几个时间点,你一定要把握好。

第一,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应依法进行公告,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公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时间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到期未作出答复,可以追究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责任。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四,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几个时间点很重要,您一定要加以重视,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莫要错过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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