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丈夫回家发现妻子出轨,开车散心意外身亡,留千万元遗产该给谁?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30 22:55
标题: 丈夫回家发现妻子出轨,开车散心意外身亡,留千万元遗产该给谁?
(, 下载次数: 31)

案件简介
王刚自幼父母双亡,与姐姐相依为命。姐姐独自一人将其抚养成人。王刚本人非常勤奋,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环保生意,经过10 多年的打拼,资产达千万元。由于其一直打拼事业,无暇顾及个人感情。

直到2015 年10 月,王刚在一个朋友的聚会上结识了从事媒体工作的李霞。李霞年轻漂亮,比王先生小十八岁,非常善解人意。两个人一见钟情,王刚与李霞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于是他们在认识一周后便领取了结婚证。由于王刚平时工作特别忙,无暇陪李霞逛街,李霞经常抱怨,为此两个人常常争执不下。

半年后,王刚下午回到家,突然发现李霞已经出轨,当晚两个人就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王刚一气之下,半夜开车出去散心,不曾想出了车祸,导致王刚当场去世。王刚的姐姐很伤心。然而李霞一直着急催着王刚姐姐协商财产问题,王刚的姐姐很是生气,没有理睬她。见协商未果,李霞便诉讼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
王刚的遗产由其配偶李霞继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王刚父母早已经去世,也没有子女。继承人只有妻子李霞、姐姐。妻子李霞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姐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继承开始后,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故法院判决王刚的遗产由李霞继承,王刚的姐姐不继承。

延伸解读
关于继承份额。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5.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