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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担保函可以单方撤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4-30 23:07
标题: 担保函可以单方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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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中,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一般还会邀请相应的人员提供担保,在担保行为中会出具一个担保函。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这个担保函是否可单方撤销?

一、担保函是否可单方撤销

担保函不能单方撤销。

如果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可以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让其拿出财物来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如果一旦承担了保证义务,就可以行使抵押权或找那个担保人要。

所谓的“不可撤销担保”以及“可撤销担保”实际上我国对这一来自国际贸易上的术语以及含义并不承认。一旦担保成立和有效,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法定的脱保条件实现。担保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担保,否则设定可撤销的“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无确定保障。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担保的法律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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