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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参保,可以扣除劳动者应负担的社保费用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 21:39
标题: 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参保,可以扣除劳动者应负担的社保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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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好多人认为,社保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直接参保,然后再扣除劳动者应该承担社保缴费,是合法的,没有什么好争议。但是国家的这个规定,有时会被用人单位滥用。

李女士于2015年3月15日入职,职务为员工,有参保。2019年3月6日她在工伤中受伤,第一次住院39天,休息5个月,还有七天到期的时候就复工了,只上了一天班脚痛就不上了。9月7号到2020年1月5日去住院康复4个月,出院后建议休息2周,2020年5月25日至6月9日住院15天,她老公去陪护,但是公司没有给陪护费,老公也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时间。她自己去当地医院门诊看病自费花了1037.61元。6月9号出院就没有再上过班。2020年8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9月4号去办理了伤残补助金49407.6元,已经到帐。

要求公司去社保停保好让她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公司并不配合,不去办理停保手续,因为没有停保导致她无法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后李女士委托笔者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了劳动仲裁,到仲裁开庭时,公司还是一直在缴社保,公司要求仲裁庭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为李女士缴纳的2496元社保费用,2020年12月4日,仲裁庭支持了公司的请求,并且是终局裁决,仲裁庭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0年8月11日。

收到裁决书后,想去社保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社保告知公司还没有停保,所以办理不了,叫社保停保,社保的回复是买社保是公司的权利,只有公司有权利停保,劳动者是没有权利的,社保局也没有权利不让公司继续缴纳社保。公司为了不让劳动者拿到工伤医疗补助金2万元,不停地买社保,感觉这公司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随后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开庭审理,在庭上笔者要求社保费用不能扣李女士的,要求公司自行承担,因为离职后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恶意不停地买社保,法官在庭上要求公司马上停保,公司也当庭同意了。但是2021年3月份4月份公司照样继续参保,也是醉了。

2021年4月月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尚需要支付李女士工伤赔偿款12.6万元,其中,2496元社保费用由公司承担,不能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就是利用这一条法律规定,并且脑洞大开,进行了滥用,导致直到发稿的当天,李女士都无法去社保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公司的违法行为,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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