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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缆掉落伤人,谁来为这场“飞来横祸”买单?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 22:05
标题: 电缆掉落伤人,谁来为这场“飞来横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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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途中,一根电缆意外掉落造成骑车人十级伤残,谁来为这场意外买单?”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物件脱落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2021年1月8日上午,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突然刮来一阵大风,将一根废旧电缆吹落在李某的电瓶车把手上,致车辆失控,李某摔倒。经诊断,李某左锁骨肩峰端骨折伴左肩锁关节半脱位,治疗后仍遗有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查了解,该电缆为某铁通公司所有并架设在此处。李某遂将该铁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铁通公司作为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废旧电缆线疏于管理,未及时巡视、检查、修复,任由其悬挂在路上,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某铁通公司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核后依法判决,某铁通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通讯的发展,作为传输载体的电缆遍布城乡各处,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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