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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衣服跌落地下室摔伤 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3 23:22
标题: 试衣服跌落地下室摔伤 谁担责?
案情
误入“试衣间”摔伤
2年前,李某在张某经营的服装店准备试衣服时跌入地下室致伤。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右肩、胸椎两处受伤部位被评定为十级和九级伤残。
李某认为,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服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2019年3月,李某将服装店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她认为,李某试衣服的地方不是店铺对外经营空间,且有明显的标志,门口铺的地板垫和地面有明显的颜色差异,门上朝外的方向有插销,不是试衣间,是李某自己拉开门上的插销试衣,最终跌入地下室受伤。
判决
服装店赔偿顾客10余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张某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侵权责任范围应如何认定?李某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张某作为服装店的管理人,应有注意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据此,张某应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承认致其受伤的地下室门上有插销,旁边墙上有开关,在这一情况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主动加以防范,故其自身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事故成因及作用大小,法院酌情认定李某自行负担40%的责任,张某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余万元。
释法
是否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关键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经营者或组织者保障其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人身安全保障要求;二是经营者或组织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本身应当是安全的,不能具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因素;三是防止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虽张某辩称当时门上有插销,地上有颜色明显的地板垫,但根据当时的情况,其有义务在该门上设置标语提醒消费者不要打开此门或禁止外人进入。但因其未设置标语,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推定张某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管理者,应以一个诚信善良管理人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损害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内,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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