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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亲生儿子能继承遗产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3 23:32
标题: 非亲生儿子能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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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多年前,老文和阿萍离婚又复婚。复婚时,阿萍怀了其他人的孩子,没有生育功能的老文对此并不介意,还和阿萍一起抚养孩子小丙至19岁。老文去世后,留下2套房子,老文的弟弟妹妹认为小丙并非亲生也非收养,无权继承老文的遗产,一纸诉状将小丙告到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哥哥去世 3人争财产
  1985年1月,老文与小丙的母亲阿萍结婚,之后2人离婚。1993年2月,老文与阿萍复婚,此时阿萍已经怀孕。因为老文没有生育能力,就接受了这个孩子。1993年,阿萍生下小丙后,老文与小丙以父子名义相处,并对外称小丙是自己的儿子。2012年12月,阿萍与老文第2次离婚。

  2013年,老文将阿萍告到官渡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认为阿萍对小丙的出生问题存在欺诈,老文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养育了阿萍和其他男人所生的孩子19年,要求阿萍赔偿他已付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要求确认其与小丙无亲子关系。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老文的诉讼请求,后昆明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文的弟弟老甲和妹妹老乙如今都是花甲老人,2017年6月,哥哥老文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昆明的2套房产和一笔抚恤金。老甲和老乙认为,小丙既不是老文的婚生子女,与老文没有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小丙没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老文的2套房产和抚恤金,而应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老甲和老乙继承房产。

  据呈贡区人民法院调查,在老文与阿萍离婚诉讼前,老文与小丙以父子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老文对小丙进行了抚养。老文于2015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时交单位的呈批表中填写的子女情况一栏为小丙,而此时,老文与阿萍已经离婚。2017年老文患病后,小丙以儿子的身份填写了医院的相关材料,在老文去世后,小丙办理了老文的殡葬事宜。无当事人披露、亦无证据表明被继承人老文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判决继承关系成立
  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文明知小丙非其亲生,但在小丙出生后双方以父子身份共同生活、老文对小丙进行了抚养教育。在老文患病后,小丙也进行了照顾,并以儿子的身份办理后事,故双方之间是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小丙对老文财产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认为小丙作为与老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老文的遗产,驳回原告老甲、老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老甲、老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二审判决:对小丙与老文之间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父子关系,以及小丙系老文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一审观点予以确认。考虑老甲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宜工作,无生活来源,最终,判决老文遗留房产由小丙所有,小丙向老甲补偿继承款项30万元。

  法官释法
  被告小丙是否与老文形成父子关系,能否作为老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文的遗产,是该案争议焦点。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老文去世后其财产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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