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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女婿向父母借钱,小两口离婚了,父母能要回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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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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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4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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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女婿向父母借钱,小两口离婚了,父母能要回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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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在婚前及婚后向女方母亲借款用于购置房产及家电,小两口离婚后,女方母亲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男方(被告葛某)对婚前转款的1.39万元作为个人债务,向女方母亲(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婚后转款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已归还部分后,葛某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0.61万元及利息,清偿后有权就15.305万元本息向女方(被告景某)追偿;对李某在双方婚后以现金形式提供的借款,对有证据证明的11952元,由葛某、景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案件回放 小两口结婚 向父母多次借款
景某、葛某于2015年4月28日结婚,2020年10月28日离婚。
景某的母亲李某表示,其二人在恋爱期间,于2015年3月16日为购买家电向她借款2.8万元,并在收到现金后由女儿景某出具了借条。4月12日,李某又以转账方式向葛某提供借款1.39万元。景某、葛某婚后,于2015年10月18日共同购买了成都高新区的房屋。双方因购置房屋和家电继续向李某借款,李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分多次向葛某转款共计36.3万元,景某向李某出具了37万元的借条。此外,景某还在2017年9月、2018年4月向李某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2221元、11296元的两张借条,均载明系景某、葛某为购买家电向李某借到的现金。
景某、葛某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葛某归还上述借款,葛某均拒绝归还。李某遂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支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葛某及景某共同归还借款51517元(三笔购买家电的借款)。
景某同意原告的全部主张。葛某则辩称,李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往来款项并非借款性质,因李某提供款项时并未明确表示系借款,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故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且由于景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所以仅凭景某出具的借条无法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且,葛某在2018年1月已经向景某的父亲转款5万元,即使认定为借款也应扣除该5万元。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算不算赠与 应拿出证据来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就李某向葛某主张的37万元款项而言,李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及景某事后出具的借条提起诉讼,葛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与自己的资金一起用于支付二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购置家电等,但抗辩该37万元系李某对二人的赠与。由于2015年4月12日李某向葛某转款的1.39万元,属于婚前转款,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前提下,应认定为对葛某个人的借款,由葛某承担归还本息的责任。
对于其余的35.61万元,由于交付款项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景某对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确认。虽然案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葛某主张其为赠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以其本人没有书面确认系借款为由认为应推定为赠与。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需要赠与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交付款项时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为赠与。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对于本案而言,父母未明确出资性质,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由葛某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未就原告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原告就其支付的上述款项属于借款的主张予以认可。
本案中,从款项用途看,葛某已表明用于夫妻婚后购置共同财产,故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扣除葛某已经归还的5万元,李某有权要求二被告就剩余30.61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仅主张葛某还款,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葛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对景某应承担的15.305万元借款本息进行追偿。
就原告向二被告主张的51517元借款而言,均系现金支付,原告能对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作出合理解释,但其仅能提供二被告在婚后使用其中11952元款项用于购置家电的单据,故法院仅对该11952元予以认可。
> 法官提醒 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赠与
近年来,出现了父母因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在子女离婚后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张还款的案件。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审查事实和法律认定上,均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成年子女参加工作不久面临成家、购房等压力,资金相对困难时,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爱,子女应感恩相报,但在法律上父母此时所为已非法律义务,子女成年后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不论是父母资助买房,还是购买生活所需,在父母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下,在法律上一般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才能保障父母合法权益。子女想在父母的资助上坐享其成,终究是不牢靠的。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在子女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串通制造借条,试图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法院会综合借条的真实性、父母的收入情况、出借资金来源、财产混同情况等判断借贷的合意,以保障善意一方的权益。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也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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